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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极一时的藏獒咋消失了

发表时间:2023-03-09 09:44:40 浏览:611

小编依稀记得,十年前有一阵子,藏獒异常受欢迎,其火热程度堪比现在的网红产品。藏獒,曾被奉为“东方神犬”,最便宜的成年藏獒都被炒到数十万元一只,血统纯正的藏獒则能卖到数百上千万。藏獒不只被当做宠物饲养,更是身份的象征。

现在我们既看不到铺天盖地的藏獒养殖广告,也很难找到有人饲养藏獒作宠物。主要原因是1、藏獒炒作过头,透支了未来市场2、绝对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风险极高。

资本市场里,有句话叫“炒新不炒旧”。藏獒大火之时,可以说是一天一个价,什么三千万车队拉300万藏獒、天价藏獒配种一次20万之类的事件频频发生,与其说彼时的藏獒是一种宠物,还不如说是郁金香泡沫。盛极而衰,泡沫破裂时大家才发现藏獒的供远远大于求。越跌越想卖,越跌越没人买,是对当时藏獒市场最好的形容。大家的情感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藏獒逐渐无人问津。

无过错责任,可以说是法律规定的最严苛的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比如饲养的宠物咬人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宠物咬人,其主人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不断挑衅宠物将宠物惹怒,主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而藏獒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采取绝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中较为严苛的一种。当饲养的藏獒咬伤他人时,主人无法以藏獒被挑逗为由免除责任。而且藏獒本就易怒、难以驯服,饲养风险极高。

法律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类型并不多。对于经营者主要有两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景。

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经营者能发现缺陷但未发现缺陷,导致产品流通市场致人损害。

2、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多数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都规定了相应的免责事由,但由于对侵权人的注意义务更高,经营者还是应尽量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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