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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跨国合作,此时合同产生纠纷,该如何维权?

发表时间:2023-03-08 09:36:51 浏览:324

现在国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合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尤其是专门搞外贸的企业跟境外企业打交道的机会就更多了。但是合作多了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也就大了,如果国内的企业和境外的企业产生了纠纷,合同上的条款产生了冲突,这个时候维权就成了一个难题。

跨国合作产生纠纷,维权的难点就在得跨国维权了,而一旦要跨国打诉讼,那境外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我方适用的法条是否有变化、跨国维权所需的资料等等都会成为要解决的难题。尤其是跨国维权很有可能会出现境内我占理,境外对方占理的情况,所以跨国维权难度大、成效慢,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打跨国诉讼。

如果实在避无可避,一定要和境外企业打官司,这个时候国内企业要记住的重点就是,有时候并不一定要去国外起诉境外企业,也可以尝试先在国内的法院提起诉讼。

不少人一看到是要和境外企业打官司就觉得肯定是要去对方所在地的管辖法院起诉,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所以不管对方是哪国企业,想起诉对方的话先在国内的法院尝试尝试。

另外,想要将诉讼案件交给国内法院审理的话,那在当初签订合作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记住,要约定非排他性管辖条款。境外企业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保留外国法院管辖”条款,这个意思就是说如果双方产生了纠纷,那么纠纷案件就交给外国法院处理。

而这种情况对国内企业是不利的,这个时候国内企业就要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非排他性管辖”,这一条款是要在合同中特别提出的,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提出“非排他性管辖”条款,那么纠纷就只能交给外国法院,而不能交给国内法院处理。

但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这一条款,那就代表着没有排除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权,这个时候就有机会可以让国内法院来处理纠纷。

与境外企业产生纠纷之后,国内企业的当务之急就是想尽一切办法争取在国内法院解决纠纷,一旦将纠纷的处理权交给了境外法院,那么国内企业胜诉的可能性就小了,即使最后胜诉花费的时间、精力、成本都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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