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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小孩当股东——浅思反直觉现象

发表时间:2023-03-13 09:51:10 浏览:338

生活中,总有“反直觉”的事情发生,比如十岁小孩当股东。

说起股东,我们会一下子联想到老板一词,与之相关联的可能是一身高级定制西装、翡翠戒指、或是一辆奔驰S系轿车。无论如何都不会和一个三岁小孩联系到一起,或者说难以接受三岁小孩能当老板的情况发生。

但是这还真可能发生,法律并不禁止。

《民法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做了相应规定。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利各不相同,能做的事也不相同,就好比一个珠宝商不会和一个七岁的小孩订立十万块的珠宝买卖合同。但对于股东资格,法律上还真没做特别规定。所以三岁小孩当股东当然可以存在,就连精神病人当股东也是合法的。只不过,由于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股东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现实里,还真有不少小孩当股东的例子。

娃娃股东指的是那些未成年的股东,这并非才有的词汇,20079月北京银行上市便是个典型例子。根据北京银行的公告,截止2007年上市前,该行的未成年自然人股东多达84名。此外,还有宝德股份、莱美药业、三五互联等公司都有娃娃股东。

对于这一现象,网友们纷纷表示,娃娃股东的引入是为了套现股票。由于缺乏娃娃股东与可能存在的背后人的关联,只能说这一猜测是合理的,娃娃股东的存在也并不违法。

法律世界中,还存在很多反直觉的规定。有些看似违法但实际上是合法的,有些看似合法但实际上是违法的。如果要穷尽式举例,恐怕写一本书都不够。但这些反直觉的规定,底层逻辑是相通的,即法律是一种规则。

每个人的道德水平不同,对事物的主观判断不尽相同。拿一个简单的例子来看,A偷了B的钱,很明显A有理由被声讨。如果加一个动机,A的目的是母亲能吃上饭,看似A应该被轻判,在这里主观和法律还是较一致的。如果再加一个情形,A的母亲还是个七十岁的老太太,那看起来A更值得被同情了。分歧点就出在这,如果年龄越大罪责越轻,七十岁时该被轻判,那遇到四十岁的母亲是不是就要被重判?或者说,母亲年龄越大,其孩子所犯罪行就可以越重?

有人说反直觉现象的背后是法律没人情味,当争端出现时,只能靠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时,道德能起到多少约束力,这时的人情又剩余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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