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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登记份额99:1,法院却判决平分!

发表时间:2022-12-07 09:17:09 浏览:438

之前有很多人问是不是在房产证上夫妻登记的份额不一样,离婚的时候分的财产份额也就不一样了。这还真不是,我们来看北京的一个案子。

北上广这些大城市房价比较高,那离婚的时候因为房子闹上法庭也比较多。北京的王先生和刘女士在2011年登记结婚,一年后就在北京买了一套93平的房子。刘女士比王先生的工资高,结婚多年王先生都没有工作,一直照顾着家庭生活。

所以房贷也一直是由刘女士来还的。2012年买房时首付的39万,2014年还清了90万的房贷。而其中只有4万块钱是由王先生进行出资,王先生自己也知道自己赚钱少,就约定这房子99%归自己的妻子刘女士,1%归自己。并且做了登记,刘女士因为身体原因并没有到场,所有的手续都是王先生代为办理。

半年之后王先生提出离婚,双方也同意离婚。但是由于房价上涨,房子的价值早已不是当初的价格,于是王先生提出要平分房子。刘女士不同意,于是在2020年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离婚,并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割房屋。这时房子的价格已经到了三百多万,刘女士请求法院把房子判给自己,自己再支付王先生房屋1%的价值。

但是法院并没有支持,到底为什么呢?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来说,夫妻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来约定婚后财产应该怎么分。如果是夫妻双方约定也必须采取的是书面形式。这个案件当中王先生和刘女士虽然有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的《声明》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并且王先生在签署的时候存在意思表示瑕疵,不能认定其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

既然没有书面形式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因此王先生和刘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就是共同共有,分割时原则上也是一人一半,有约定的还是从其约定。但是必须要采取书面形式。随后刘女士一直上诉,再审,救济手段用尽了之后法院还是维持原判。这个时候只能找检察院抗诉了,检察院的职责是法律监督,如果认为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进行抗诉,刘女士就是通过检察院抗诉重新拿回了房屋,认可了双方之间关于房屋份额的约定。这就给大家提了一个醒,如果约定是有必要采取书面形式的,俗称留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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