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司法出现了一个新制度,这一新制度直接打破了之前创业的局面,这一制度就是认缴制,认缴制的出现对中国市场来说是一针“救命药”。认缴制解决了注册公司时的资金问题,从此只用1元钱也可以开公司了,这极大地减轻了注册公司的要求和难度,所以自此大家都可以尝试开公司了。
但是凡事有利必有弊,认缴制虽然解决了注册公司的资金问题,但也带来了一定的弊端。最明显的一个缺点就是认缴制的出现会让公司经营风险上涨了,不仅公司本身在经营的时候会增加风险,对于公司债务的债权人来说,不稳定的因素也大大增加了。
大家都知道在认缴制出现之前,注册公司采用的方式就是实缴制,也就是要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就把资金注册到位,这个时候公司的资金肯定是足够的,而且假设公司之后产生了债务,债权人要追责的话也可以一步到位,直接找公司股东就行了。
而认缴制出现之后,出资期限和出资金额都是股东自己确定的,这个时候公司资金就有不稳定的风险,而且公司债务的债权人要追债的话,也比较麻烦了。因为公司资金是认缴的,公司账面上真正的钱其实是没有的,如果这时股东直接跑路,债权人要找谁去啊?
认缴制确实减轻了注册公司的压力,但也正是因为放松了限制,承担责任的限制也减轻了,其中深受其害的就是债权人了,在这种弊端下,债权人到底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之前实缴注册公司的时候,大家都知道公司资产和运营情况到底是怎样的,而认缴制出现之后,除了公司本身其他投资人根本不知道公司真正的资产是多少,也就无法判断公司经营情况了,这样一来很多投资人、合作人也容易被误导,投资还亏本。
所以投资人、合作人要保证掌握了公司的基本信息,这样才能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决定判断,像是出资人实缴资本、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公司征信情况、公司经营管理者这些基本信息都是需要知道的。
而且公司债权人还需要知道,假设认缴制公司注销了,这个时候如果股东没有出资完全,即使认缴期限还未到,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催缴股东认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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