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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公司被认定为一人公司,股东居然承担连带责任!

发表时间:2022-11-23 09:22:31 浏览:443

都说婆婆和媳妇是对头,但是也有是队友的时候。婆婆和儿媳妇虽然说是天敌,但是不排除为了利益联合起来的情况。我最近就看见一个案例,婆婆和儿媳妇合伙开了一家公司,被认定为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老王的媳妇小丽,成立了一家机器制造公司。小丽肯定是找人咨询过的,知道一人有限公司有风险,就把老王的母亲王妈找来做了股东一起合伙开公司。小丽持股90%,王妈持股10%,大家肯定也都知道王妈只是一个挂名股东,公司的实际运营全部由小丽来掌控。

在最近一次开展业务过程中,小丽欠了供应商70多万,没有钱还就被告上了法庭。供应商要求公司还债的同时还要求小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就在于小丽的婆婆王妈已经七十多岁了,明显不存在经营公司的能力和相应的偿债能力;除此之外,小丽在诉讼期间还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了自己的公公,并且在经营公司期间还有抽逃出资的行为。种种行为都在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供应商也就是原告方就要求否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要求小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小丽肯定得辩解啊,小丽说自己虽然抽逃出资,但是也只需要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对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可能大家就不理解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和法人人格否认当中的连带责任的区别了。

这个案件中公司欠债70万,公司注册资本50万,如果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小丽要把七十万都还了,就不承担50万的有限责任了,欠多少还多少。如果只认定小丽抽逃出资,而股东的法人人格没有被否认,而股东抽逃出资也并不一定会被否认独立地位。如果小丽抽逃了50万的出资,只要承担70万债务中的50万和利息,也就是50多万。

所以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而在公司法上将法人人格否认,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身就是一项非常严格的措施了,因为公司制度的建立其实也是为了保护创业者。在法律上,法人人格否认也只规定了几种情形,并且严格限制适用,也就是说法院也不能随便将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必须在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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