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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挪用储户资金2.5亿,银行不用担责?

发表时间:2022-10-25 09:17:53 浏览:693

到银行取钱,发现账户里的2.5亿没了!工行南宁分行的工作人员梁某,利用职权转走了储户2.5亿元存款。后来,梁某被抓,一审被判盗窃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20万。是不是没看见银行被处罚?很多标题党就拿这个大做文章,说法院认定银行无责任。其一,法院从来没有说过银行不需要担责;其二,法院还没有审理退赔的事情。

我们上面提到,法院压根还没有审理过退赔事情,是因为储户首先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刑事案件还在侦查当中。梁某,也就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还没有被判刑。而到底如何处理民事部分也就是退赔相关问题,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所以,法院就驳回了储户的民事诉讼。

注意,法院驳回起诉的意思不是银行不用担责,而是要等刑事部分的处理结果出来。而驳回起诉,也不是不能再起诉,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出来之后,储户还可以重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赔。一审刑事判决书只处理了梁某的犯罪问题,对于单位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涉及到。二审的时候,储户同样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依然是驳回了起诉,理由仍然是刑事二审还未审结。很多人不知道我国是两审终审,第二审是终审判决,起到一个定纷止争的作用。审理刑事部分的法官认为退赔的事项不属于其审理的范围,因此才没有在裁判文书当中涉及。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来说,银行就算担责,也不可能是全责。

员工履行职务的行为对外是代理单位的行为。但是我们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一是职务代理,二是表见代理。职务代理行为的效果自动归结到单位,比如说,人事在招聘的时候,承诺给你年薪18万,这就是职务代理行为。人事的承诺视为单位对你的承诺。

职务代理有四个要件:

作出代理行为的要是这个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是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必须是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你看人事招聘,承诺薪资。人事是单位的人员吧,做的也是职务范围内的事情,招聘,谈薪资,也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招聘。满足四个要件才是职务代理的行为。而梁某这个案件中,显然梁某转移储户存款的行为,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实施,而是为自己利益实施的,并且已经超出了职权范围。

表见代理也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具有让人产生信任的权利外观,比如拿着公章等等;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表见代理关键就在于一个“表”字,表面上是有权代理。

这个案件当中,梁某是工行南宁分行的金融业务部的经理,有身份外观,储户办理大额银行存款,也是在真实的银行场所内进行的。一切“权利外观”,让储户足以相信梁某是有代理权的。但是,最关键是第三点,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是什么意思呢?这里的“善意”意思是不知道,我不知道要转移存款,我只是正常到银行存钱,提供给我的材料也都是银行的正常信息,这就可以判定为“善意”。如果有人故意利用表见代理制度给银行造成损失,银行也是不需要担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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