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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足,董事还要担责?

发表时间:2022-09-13 08:48:40 浏览:355

很多人不知道公司法当中董事的职责越来越重要,如果人数较少的公司的可以不设董事会,但是要有一名执行董事,管理公司的事务。除了管理公司的事务、制定公司的发展方案等,董事还要负责在必要的时候提议召开股东会,主持股东会,最重要的是要在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要及时地催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款项。

股东到期没有缴纳出资款,董事是有责任的,但是也得分情况讨论。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对公司是要尽到勤勉义务的,否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公司的董事怎么样才算尽到了忠实勤勉的义务,二是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承担什么范围的责任,才算是相应的责任。

再说股东出资,股东出资分为几种形式,这个就要看章程当中的约定了。在认缴制度下,股东的出资可以分批缴纳,但是也有约定在公司成立的时候就需要将全部的资金缴纳到位,或者是先缴纳出资的一部分。

比如说,张三和李四两个人成立一家公司,张三担任执行董事兼任经理,李四担任监事。两个人各占股百分之五十,双方约定缴纳百分之三十的首期出资款,其余的出资款在两年内缴清。但是两年之后,张三把剩余的出资款缴纳了,李四还没有缴纳,张三就有义务向李四索要剩余的出资款。

如果张三不问李四要,给公司造成损失了,就要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说公司的资产不足对外清偿了,张三就需要在李四没有缴纳的出资款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张三如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三番五次催促李四,但是李四还是不肯缴纳剩余的出资款的话,张三就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因为法律对于责任的规定相对来说比较模糊,所以也是有争议的,法律这样规定也是给法官充分的裁量权。大部分人认为公司的董事没有履行催缴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他们的观点认为公司的损失又不是董事造成的,而且对方不缴纳出资款跟董事也没有关系,也不是董事能决定的。

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公司章程中一定要明确董事的责任范围;董事自己已经尽到了勤勉义务的,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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