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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显著不足”,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表时间:2022-07-19 09:12:44 浏览:638

很多老板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就是看着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老板也只需要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对于一个正常运营的公司,公司的债务不会牵扯到老板的个人资产,企业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原则上是这样,但是很多原则都是有例外的。

如果你的公司注册资本很小,但是却经营着大规模,高风险的业务,也有可能触发“法人否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为“资本显著不足”。

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可以一部分是股权投资,也可以一部分是债权投资。股东借款的利息,主体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当控股公司亏损时,控股公司的利息收入,又可以抵补亏损。

总体上来看,可以交给公司节税。并且,如果公司破产,股权是会在其他的债权得到清偿之后,才会得到清偿。那么股东的借款更是会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之后,才能实现清偿,因为要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很多人就会说,那我只投资一万块钱,其他的一个亿都以股东借款的方式投资进去。如果这样大的悬殊都可以的话,“法人人格否定”就形同虚设了。

当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时候,股东就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资本显著不足”就是法人人格否定的一种情况,当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公司所经营的业务所含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会被认定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个时候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股东或者经营管理者,把公司的注册资本定的很低,与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风险明显不匹配,存在刻意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想把公司的经营风险转移给债权人。

这类的案例很多,最常见的就是房地产公司,小李注册一家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但是后期资金明显不足,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操作的,通过股东借款的形式。

最后破产了,股东以为能够逃巨额的债务,但是法院认为,公司股东是在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试图逃避债务,因此判决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投机取巧的方式不可取,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本本分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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