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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内容没有写进合同当事人也要遵守!

发表时间:2022-11-01 08:39:11 浏览:243

前几年房地产市场活跃的时候,各个地产开发商真的是想尽各种办法对自己开发的房子进行宣传,明明什么都还没有建成就在广告当中说将来会有健身房,湖心公园还有地铁,公交等等以及周边还有小学等等,只要是能增加自己房子被卖出去的几率都在广告当中写明。可能不知道的人觉得这些有啥啊,只是个广告,又不作数的,还真不一定,谁说广告就不作数了。很多广告下面都会写上仅供参考,这个也是之后大家才逐渐开始重视起来的。

2016年的时候,王先生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崇明的一套商品房,虽然这套房子离市区比较远,交通不便,但是开发商在售楼广告当中明确说会安排大巴车接送业主,而且是每10分钟一班,于是王先生觉得虽然远,但是有免费的大巴可以坐,而且十分钟一班,需要等待的时间也不是很长,于是就签了购房合同。但是在交房的时候,王先生发现并不是开发商在广告当中所说的那样,班车确实是有,但是不是10分钟一班,而是两三个小时一班,根本解决不了房子交通不便的问题,于是王先生就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结果到底如何呢?

很显然法院是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的。首先开发商,在自己的售楼广告当中明确说了自己有班车,而且车次,以及频次都进行了明确的说明,这个算是对购房人的要约,购房人也认可了那么广告的内容就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即使没有写进购房合同里面,开发商也要履行约定的内容。而开发商在实际的履行当中,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约定,说有大巴车,但是大巴车的车次完全不符合广告宣传的那样,因此属于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提醒注意的义务,也就是一些附随义务,比如买卖合同当中,告知买方仪器使用时的注意事项,还有买电视的时候默认给遥控器,这些义务都属于附随义务,有的时候并没有在合同当中约定。但是也是必须要履行的附随义务,这些大部分不是根据法律规则来规定,而是根据法律原则来调控的。民法当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比如一些可能会在运输途中损耗的货物,如果到了之后少了一点,买卖双方都不能吹毛求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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