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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公司的债权人,那么股东是否可以用债权抵消股东出资义务?

发表时间:2022-08-15 09:38:10 浏览:601

都知道股东对公司负有按时足额出资的义务,如果没有完成按时足额出资义务的话,那么股东就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即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东的个人财产也将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所以说股东是一定要完成出资义务的,那么就有一个问题出现了,假设股东没有完成出资义务,但是公司又欠了股东债务,股东对公司负有债权,那么股东是否可以用自己对公司的债权来抵消自己的出资义务呢?

用一个案例来说明:甲股东是乙公司的股东,甲股东在2020年公司注册的时候认缴了100万元,约定了在2022年甲股东会按照流程将100万元的认缴额全部实缴完成,但是在2019年的时候乙公司的资金出现了问题,于是甲股东就以个人名义借了100万元给乙公司。

之后乙公司欠下了债务,债权人就将乙公司起诉到了法院,债权人还起诉了甲股东,要求甲股东承担起未尽的出资义务。但是甲股东方就表示,自己之前就已经向乙公司出资了100万元,乙公司欠了自己100万元,这100万元就相当于是自己的出资额,所以自己不应该再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到底是不是这样呢?如果甲股东想要以自己对乙公司拥有的债权来抵消自己的出资义务,那么就需要了解一下债务抵消这一知识点。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所以从该条法律可以看出股东用自己对公司的债权是可以抵消自己的出资义务,因为这属于债务抵消。但是想要享受债务抵消的话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比如说双方都是知情和同意债务抵消的;双方都对彼此负有债务和债权:债务的种类和品质相同。

最后一个条件的意思就是指如果甲股东之前约定好出资方式是用货币,然后甲股东借给公司的资金也是货币的话,那么就是可以进行债务抵消的。但如果甲股东之前约定的出资方式是房地产的话,那么就是不可以抵消的,这一点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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