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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费6.9元购买电子书,因这个行为赔偿15万

发表时间:2022-03-08 10:29:53 浏览:534

电子书作为纸质图书的线上版存在,随读随看,方便快捷。同纸质书一样,电子书也需要购买,小王周末时,在某网站上以6.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电子图书,因为该书是一本网络小说,小王看完后就直接将该A图书上传到了一个网络图书馆,只要登录该图书馆,读者不仅可以在线阅读,还可以下载。

正是上传图书内容的行为,直接导致小王成为了被告。原告是与A图书作者签约的公司,拥有对A图书的独家版权,并享有网络传播权,原告认为小王在未经过作者本人同意或者是公司授权,就直接将A图书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导致他人可以直接在线阅读或者下载的行为已经严重侵权,要求小王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作品,并赔偿侵权费15万余元

小王却觉得自己的行为没问题,该电子书是自己花钱购买的,是合法途径所得,那自己就享有对该书的使用权,可以转借和传播,上传网络供他人阅读、下载的行为也并未侵权。

自己购买的电子书,在网络上同他人分享是侵权行为吗?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该案例中,小王未经过授权也未支付报酬,就直接将该图书上传到网络上,供他人阅读和下载,造成了原告公司的经济损失,违反了网络信息传播权,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经过法院的综合审理,判决小王立刻删除图书,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余元。

随手分享自己看过的电子书这种“网络分享”,我们可能曾经经历过,或者正在经历,那侵权的“界限”在哪里?如何避免侵权行为?

首先,在网络平台转载作品时,要将该作品置于“不特定公开”的网络环境下,限定具体的浏览,下载时间;其次,虽然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中(比如说在图书馆看书,或者是做调研等),使用作品并不需要作者同意,但是如果我们在需要使用该作品时,一定要标明来源,注明出处,避免侵权行为,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尊重知识产权,尊重版权,从我们每个人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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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