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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的公司,合同责任怎么承担?一篇文章看懂!

发表时间:2025-07-10 09:14:19 浏览:429

无数怀揣着梦想与抱负的创业者,设立自己理想的公司,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一般会涉及到签订各种合同。

举个例子,小马为租赁公司的办公场地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为采购办公设备(比如公司电脑,座椅)而签订的买卖合同等等。

这些合同就像公司诞生前的基础,构建起公司未来的框架。

然而由于公司在设立阶段的特殊状态,合同责任的归属一直都很复杂,不仅关乎公司发起人的切身利益,更对交易相对方的权益保障也很重要。

一、为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

当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如果公司顺利成立,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该合同责任通常由公司承担。

设立中公司虽不具备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在公司成功设立后,它与成立后的公司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和承继关系。

举个例子,甲、乙、丙三人共同筹备设立大马公司,在筹备期间,甲以大马公司(设立中)的名义与小牛公司签订了办公设备采购合同。

随后大马公司如期成立,并且开始使用这批办公设备用于日常经营。

在此情形下,小牛公司有权要求大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大马公司也应当承担起这份合同责任。

从《公司法》来看,甲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为了公司的设立及后续运营,并且公司成立后实际享有了合同带来的利益,即使用了所采购的办公设备,所以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二、为私人利益签订合同的情况

若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实则为自己的私人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此时情况则有所不同。

再举个例子,甲在代表设立中的大马公司与小牛公司签订办公设备采购合同时,私下与小牛公司约定,将部分设备以低价转卖给自己的另一家关联公司,而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大马公司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马公司能够证明小牛公司知晓甲的这一不正当目的,那么大马公司可以主张不承担该合同责任。

但假如小牛公司并不知情,那么小牛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有合理理由相信甲的行为是为了设立中的大马科技公司的正常经营需求,那么即便甲存在为自身谋利的行为,大马公司依然要承担合同责任。

这平衡公司与善意相对人的利益,防止发起人滥用公司设立的名义损害他人权益,同时也保护了善意相对人对交易的合理信赖。

关键词:企业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