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这一规定为股权和分红权的分离提供了法律依据,允许股东通过约定的方式打破股权与分红权的对应关系。
二、实现方式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权和分红权的分离方式。
例如,规定某些股东虽然持有较少的股权,但可以按照较高的比例享受分红权,或者规定特定条件下某些股东的分红权可以被限制或剥夺。
除了公司章程,股东之间还可以通过签订股东协议来约定股权和分红权的分离。
股东协议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以根据股东的具体需求和协商结果,对分红权的分配做出各种特殊安排。
三、实际应用场景
当公司需要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时,可能会给予投资者较高的分红权。
以吸引其投资,同时又不希望其在公司治理方面拥有过多的话语权,从而实现股权和分红权的分离。
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可以向员工发放分红权,但不给予其股权。
这样既能让员工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又不会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