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给大家提到过,“发起人”这个概念仅存在于公司设立时期。
当公司尚未成立之时,不存在股东,只有发起人,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即成为公司的第一批股东。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设立什么类型的公司,均需要有发起人。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发起人就是在公司设立时全体的出资人。
公司发起人和公司股东有联系也有区别。
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后,会直接成为公司的股东。
但是公司的股东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发起人,也包括公司成立之后通过受让股权或公司增资取得股权的股东。
举个例子,张先生和吴先生分别出资25万元和15万元,设立大华公司,因此张先生和吴先生是大华公司的发起人。
大华公司成立三年后,吴先生因为个人原因将股权全部转让给赵先生,此时赵先生和张先生是大华公司的股东,而赵先生并不属于大华公司的发起人。
又过了三年,大华公司发展势头很好,李先生想要入股大华公司,经过赵先生和张先生的一致同意,大华公司增资20万元,这部分全部由李先生出资。
那么在增资之后,赵先生和张先生,李先生都是大华公司的股东,而赵先生和李先生并不属于大华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的发起人会成为公司的股东,而公司股东不一定是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法》对于股东的资格限制比较少,比如不要求股东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实中很多股东都是未成年人,但《公司法》对于发起人有较多限制。
如果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为在公司设立的阶段,发起人之间通常会签署公司发起协议,来明确大家一起设立一个什么样的公司,并且各自承担什么责任,这需要发起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