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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退股?(下)

发表时间:2024-02-05 09:15:22 浏览:651

 如果甲公司并未减少注册资本,那么先生、先生之间签订的退股协议只是实质上的股权转让协议。

依照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对价,并将变更后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完成这些事项之后,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另外,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对此也加以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变更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变动必须通过变更登记,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要确认张先生是否还是甲公司股东,是否还有甲公司的股东资格,应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准。但是张先生与先生只是签订了退股协议(实际为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在原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未作变更,仍然为张先生与先生,因此,张先生与王先生并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实际履行协议并不产生股权变更的法律后果。

另外,只要退股协议具备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要素,那么它依然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先生可以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要求先生履行其相应义务,从而确认先生不再是公司的股东。

如果先生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退股协议项下的义务,向先生支付了20%股权转让款,则甲公司可以补办股东名册变更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张先生不再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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