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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公司法》,老板们必须了解的知识——公司担保无效的处理(下)

发表时间:2024-01-25 09:47:19 浏览:510

在这个案例中,因为甲公司并不是乙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以乙公司的担保行为属于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乙公司的非关联担保行为必须经过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而本案例中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总并没有经过乙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因此其行为属于越权担保。

在确定越权担保的情况下,A银行作为债权人,属于相对人,没有进行审查决议的义务,因此A银行属于非善意的相对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乙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A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贷款合同作为主合同还是有效的。那么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规定,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来确定乙公司作为担保人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担保合同无效,作为债权人的A银行,未能审查公司的任何决议,因此A银行也有过错。而乙公司没有做好公章管理,让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总可以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作为担保人也有过错。因此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乙公司作为担保人,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甲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乙公司要承担至多50万元的赔偿责任。当然,乙公司在承担这部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不仅说明债权人在面对公司担保的情形时,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公司相关决议。而且,公司要做好印章管理,特别是公章管理,避免法定代表人做超越权限的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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