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出台后,大家都在关注“注册资本认缴制与最长认缴期限”的相关内容,但是除此之外,还有个信息同样必须注意,那就是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该制度下,公司股东很可能会丧失最长5年的认缴期限利益,而需要面临提前缴纳出资的情形。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作出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对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为了改变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公司股东设定较长的出资期限,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长期差异巨大的现象。
另外,在股东与公司的出资关系中,股东认缴但未届期限的出资可作为公司未到期债权,公司不能对外清偿到期债务,这就意味着公司的资产已经不能满足正常经营需要,因此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用于弥补公司经营的资产缺口。
最后,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中并没有规定公司应具备破产原因,强调只有对公司具有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才有请求权,对《公司法》和《破产法》进行了区分,还在《公司法》中体现民法债权人代位权理论,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那么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便将让位于公司组织的整体利益,允许公司债权人代位追偿。
举个简单的例子,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其中股东张总认缴出资60万,王总认缴出资40万,并在甲公司章程中规定两人的出资期限均为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五年。在公司成立之日,张总和王总分别先出资10万元作为甲公司的实收资本。在甲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交易,结果因为甲公司的不当行为,导致甲公司需要在一个月内赔偿给乙公司50万元的违约金,但是甲公司账户只有20万元,在一个月后无法这笔债务。
因此,如果在今年7月1日之后,甲公司不能清偿这笔50万元的违约金,虽然甲公司的股东张总和王总有5年的出资期限,但是乙公司仍然可以无视该出资期限,要求张总与王总被迫提前出资,实缴各自的认缴出资。
在新《公司法》出台后,如果您公司的注册资本过高,且您目前资金短缺暂时无法实缴到位,建议您进行公司减资程序,以避免承担过高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