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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股东的出资没有到位,那么他的股东权利是否应当受到相应限制?

发表时间:2023-12-29 09:27:18 浏览:264

对于没有足额出资的股东,他的股东权利是否应当受到相应限制的这个问题公司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分红的时候,各个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另外,公司新增资本时,公司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公司法》的这个规定看,股权分红的权利和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都是依据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行使,假如公司的股东虽然认缴了一部分出资,但并未实际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那么该股东只能按照他实际出资所占比例行使上述权利。

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这里并没有说明出资比例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实缴的出资比例,但是,参照《公司法》的其他规定,这里也应该指的是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因为虽然公司某位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他取得股东资格,但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对等的,股东享有公司的股东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因此,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能按照股东实际出资比例来行使。

除此之外,《公司法解释 也规定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那么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因此,对于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

因此,在公司股东未履行其补足出资义务之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司法解释 》,没有完整履行完毕股东出资义务的股东,他的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公司对该股东的限制应根据具体的股东权利的性质确定,需要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能按出资比例行使,因此公司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其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及表决权等均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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