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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向子公司收取服务费,这涉及税收吗?

发表时间:2023-11-18 09:35:56 浏览:532

公司扩张的模式一般就是开分公司或者子公司,至于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之前在很多文章中也有详细解读过,这一次小编在简要的概括一下:

首先,子公司与分公司的设立的方式不同。

其次,子公司与分公司受控制的方式不同。

再次,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

最后,子公司与分公司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以上就是分公式和子公司的区别啦。

本次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总公司向子公司收取服务费的话,那需要缴税吗?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小马公司是小丁旗下的一家分公司,小马公司在开发销售的时候产生了不少的费用,当地税务局对小马一年的财税进行核算时,发现小马公司有一笔费用是额外支出的,那就是管理费用。

最后仔细一查账,发现小马公司的管理费用原来是付给了小丁公司,小马公司和小丁公司之前签订了服务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小马公司可以向小丁公司咨询相关事务,小丁公司接到小马公司的咨询时,有义务向小马公司提供相应的投资战略,而投资策划时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这么一来,小马公司在整年的运营中曾多次需要咨询小丁公司,因此服务费就支出比较大了。

税务局查账之后咨询小马公司的看法,小马公司认为自己向小丁公司支出的费用是服务费,并且也取得了合理的发票。而且定价也是比较正常和合理的业务更是真实的所以说这种服务费是应该可以税前扣除的

事实正好相反。

相关规定,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并列举了6种非受益性劳务的情形。其中第二款列明的情形是:劳务接受方从其关联方接受的,为保障劳务接受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而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所以这种子公司向总公司咨询相关问题,总公司收取相关费用的产生费用并不属于服务费,而是属于管理费。这种管理费用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所以最后小马公司只得补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相应的滞纳金。

关于子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关系其实还有很多问题,如果有感兴趣的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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