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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滥用有什么法律后果?

发表时间:2023-11-02 09:31:12 浏览:140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种说法,那就是公司是独立的,公司与公司的股东,二者相互独立,独立承担各自的责任,公司股东不能直接操控公司,如果公司股东直接操纵公司满足个人利益,那么这个股东就要受到处罚。这个说法的原因是为什么呢?今天小马给大家详细说下。

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损伤,使得公司的财产减少,降低抗风险能力。特别是如果大股东滥用权利,还会损害公司的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权利,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了“揭开法人面纱”法律制度的适用条件。

一般来说,股东滥用权利,影响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公司资本严重不足”“股东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这两个方面今天小马重点对股东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这个问题进行说明

股东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行为可具体分为“身份混同”和“资产混同”

“身份混同”指股东担任公司的重要职务,让公司的交易对象没有办法区分这个股东在交易中是代表他个人还是代表公司;比如一个公司的大股东同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在参与公司对外交易的过程中,经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是用公司的名义,这种行为通常就会导致出现身份混同的情况。

“资产混同”是指股东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混同,无法分辨比如说,一个公司的股东进行用公司的钱,用于股东自己的个人消费,或者把公司的财产,比如公司名下的房产车产等,通过操纵股东会的形式转移到股东自己名下。

最后只有当“公司股东经常性、持续性地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影响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因为滥用权利的行为,导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实”,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时候才满足“揭开法人面纱”的适用条件,等到法院确认股东滥用权利之后,滥用权力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就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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