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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新政,这些变化您看了吗?

发表时间:2021-09-02 10:02:59 浏览:552

就在83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简易注销的相关通知。再一次完善了中小微企业注销的流程,帮助中小微企业更便捷退出市场。这次的通知相比以往注销又会有哪些不同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这次通知的内容主要针对注销的适用范围,公示时间,办理的流程作出进一步的完善,本着便捷中小微企业的原则。

第一:扩大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也就是说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时不存在类似于没结清工资,社保费用或者是应缴纳税款等。相关企业申请登记简易注销后,经核实对以下几种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

3.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第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简易注销不再需要公示。“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在申请之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应在10天内反馈是否同意注销。

第三: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将简易注销的公示时间由原来的45天压缩为20天。时间一到即可办理相关简易注销事宜。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

第四:有错就改,无需重来。这里主要分为两个部分,1)对于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2)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第五:能简则简,全程网办。1)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2)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3)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除机关、事业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形外,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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