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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也能懂法律,关于保证人必备的知识点

发表时间:2023-06-15 09:18:10 浏览:497

寻求担保的主要方式有担保物和保证人,担保物的价值相对比较固定,只要不存在担保物毁损、灭失或市场价大幅度下跌的情况,都可以起到很好的担保效果。不过有时提供担保物困难,当事人会选择找一个保证人来担保。有时保证人的担保效果比担保物还好,比如保证人在行业具有一定地位、和债权人关系好,简单来说保证人的话管用。那么充当或找保证人,我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既然担保行为依附于债权债务关系,担保就像一个小跟班。也就是说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保证人也就不需要偿还债务了。虽然往往保证人和债务人并非一人,但债权关系只有一个,保证人是随着债权关系的产生而随之产生的,既然债权都不复存在了,保证人的责任也就随之消失了。

既然保证人和债务人并非一人,自然要各自计算时效。

关于一般的诉讼时效,就算是非法学专业的朋友估计都会了,三年,可中断、中止,这适用于债务人。用于保证人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默认为一般保证人,除非约定好了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否则均为一般保证人。

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顾名思义就是“你得先告他,没有先告他就不能先告我”。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时,并且还没有经历强制执行程序或没执行完之前,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而连带保证人就没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作出承诺的一部分原因来自于对债务人的信任,或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要是换个债务人就需要经过保证人的同意了。如果说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债权人对此是同意的,那么债务转让行为就合法有效,但保证人要是对此不知情或是不同意,对于这笔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坑”保证人的一些情形,对保证人也不发生效力。比如欺诈保证人进行担保的,债务人放弃抗辩的,是坑不了保证人的。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时代,保证人保证的情形下,债权人承担的合规风险是高于保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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