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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被认定为分红,要求补缴个税?

发表时间:2023-06-12 09:35:21 浏览:844

股东向公司借款这件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很常见,但是股东向公司借款同时也存在很大的风险,最大的一个风险就在于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没有处理好,那借款就会变成公司给股东的分红,而被定性为分红之后,股东就需要缴纳20%的个税。

像这类案件其实也有很多,比如说黄山市某咨询公司的三名自然人股东一共向公司借款870万元,这三名股东并没有将这些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上,而且是在两年之后才归还这笔借款的。

根据上述种种情况,黄山市的税务局认为这笔借款属于三位股东向公司的借款,理应补缴相应的个税,公司未尽到代扣代缴的义务,少缴了174万元的个税,税务局要求股东补扣、补缴并对公司进行罚款,一共87万元。

这一案例中,虽然股东借了钱但是在两年之后明明归还了,为什么公司还是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分红呢?

原因有两点:一是个人股东的借款是跨年之后归还的,所谓的跨年一般都是指股东未在纳税年度内归还。

纳税年度指11日到1231日之间,超过了这一期限,并且满足“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和“公司满足分红条件”这两点的话,那基本就会直接认定为分红,自然也就逃不过缴纳个税的义务了。

那么股东到底该如何向公司借款,才能保证不被认定为是分红?主要是遵循以下四点要求:

1、股东向公司的借款一定要用于公司经营,尽量不要自用,另外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时股东一定要保留证据以此证明借款的用途;

2、借款的时间最好不要超过一年,不然就有可能会被认定是股东向公司索要的分红;

3、公司借款之后,账面上尽量不要长期挂账股东个人的其他应收款,这样一来涉税的风险可就大了;

4、公司入账股东借款时,尽量不要入账“其他应收款”这一项目,因为其他应收款项目下本身就入账了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这一项目也有很多其他的款项,盲目乱用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最后股东向公司借款时,一定要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好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和约定利息,只有约定好后才能减少股东向公司借款的风险,减少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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