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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也能懂法律,劳务派遣、灵活用工、正常用工之区别

发表时间:2023-06-07 10:03:06 浏览:768

前段时间,小编的一个客户咨询劳务派遣、灵活用工、正常用工之间的区别。在讲解过程中,小编发现大部分人对这三个词是有误解的,今天咱就来盘盘这三者之间的区别。

首先讲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他俩是包含关系,劳务派遣属于灵活用工的范畴,灵活用工包含的不只是劳务派遣。

根据百度词条的解释,灵活用工是指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外的四种形态: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

再通俗地来讲,员工不与企业及其关联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属于灵活用工范畴。像打零工、兼职工作都属于灵活用工,灵活用工的构成不需要存在劳动合同,进而也不一定要缴纳社保和五险一金;劳务派遣则是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给目标公司实际提供劳动,是存在劳动合同的。

灵活用工包括了劳务派遣,灵活用工可签劳动合同可不签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则需要签劳动合同是他俩的异处,两种用工模式下劳动者均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他俩的相同之处。

从税务的角度看,劳务派遣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经营,公司一般都能获得相应的发票用于记账、申报;但如果是灵活用工,而且是员工兼职的形式,就没有发票一说了,按照正常员工的流程走。

到这,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的关系就告一段落了,接下来该讲这两者(下称外包)和正常用工的区别了。

如果是没有劳动合同的灵活用工,那对于用工单位来说社保和五险一金的支出就没了,员工到手数就更高了;如果人事关系是在第三方公司的,社保和五险一金由用工单位“变相”出,这与正常用工并无大致。

员工外包,降低了公司的司法成本,毕竟人事关系并不在公司,员工要么先通过一场官司以确定与用工单位存在实质上的劳动合同,要么就只能与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打官司以寻求保障。

员工外包,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用工风险。就比如违法解除的NN+12N,这些交给第三方公司去做就行了。如果员工发生失职行为,给公司带来了恶劣影响,也可以以“外包员工”为名减轻负面舆论。

但相较正常雇佣的员工,外包员工的集体感会更差,带给公司的人员流动成本也就更高。

因此大厂的惯用做法是,将工作分拆成一个个流水线式的模块,这部分工作以外包的方式用工,对于无法分拆、核心、难以替代的岗位,则由直接聘用的方式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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