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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也能懂法律,法院如何认定股东资格

发表时间:2023-05-18 10:08:43 浏览:241

认定股东资格,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看工商公示、公司章程、工商局备案信息。但如果全都透明,也就不会有那么多的纠纷。股权纠纷中,除了常见的一般违约,更多的是因股权代持、担保而引发的纠纷,那么对于错综复杂的股权关系,法院如何认定股东资格呢?

2021最高法民申5609案例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付款后即成为股东,但目标公司的《证券持有人》花名册中并没有该公司,并且作为股份公司,定向发行需要经过一定手续来完成,所以不认为其具有股东资格。

2022)最高法民申1021号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和借贷担保合同,合同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院认为需要整体评价为回购式股权让与担保,所以应按照担保程序清偿。

2021)最高法民申1692号案例中,甲和乙签订了《借贷合同》和《转让合同》,两份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一方主张两份合同互不干涉,借钱归借钱股权转让归转让,另外一方认为股权转让是名义行为,实际上是为了保证借款到位。经审查,法院认定对于股权转让一事并没有经过目标公司的股东决议表决,而股权转让作为重大事项在程序上需要股东投票决定,综合整个案件考虑,认为不能因此支持受让方确认股东资格的请求。

到底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股权转让是否有效,法院会从很多维度来判断。

首先要看容易被明示的证据。比如对于确认股东资格的主体,是否存在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决策的行为,一般通过股东会议、会议纪要、会议视频等方式来验证。

其次要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何。比如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为众多协议之一,如果还有其他相关协议,那么当事人签署的目的是怎么样的,这不只需要结合合同,还需要把当事人放在当时的环境,例如是否处于劣势地位急需用钱而签订的合同。

另外,还要看是否满足程序性事项。就比如股份公司定向增资的条件是怎么样的,股权转让是否经其他股东同意以判断。

股权纠纷繁琐,因而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需要额外注意,一般来说需要从股权转让时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和股权质押情况出发,对于“一元购”式的股权转让,还需要注意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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