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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花露商标无效!商标注册除了这些注意事项还有潜规则

发表时间:2023-02-27 09:57:48 浏览:435

说起金银花花露水你一定不陌生,若问及金银花花露水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又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我相信绝大多数人的回答是肯定的。

我们所熟悉的“金银花”商标(商标申请/注册号603857)由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碧丽公司)于1991年提出申请,但在1994年因注册不当被撤销,之后又经历两次“转让”、三次续展后再被宣告无效。2022年8月11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粤20民终2247号二审判决书,该文书再次认定了碧丽公司不能独占“金银花”商标标志。

我们所熟知的“金银花”商标为何被屡次驳回不受保护?商标注册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碧丽公司不能独占该商标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金银花”通常是指植物名称,其具有清热解毒的功效,花露水则是通用商品名称,故碧丽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禁止仅仅将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

除此之外,遇到以下情形商标也会被认定无效:

1、注册商标使用了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禁止用作商标的九项标志,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或标志、官方标志或印记、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志等等。

2、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主要表现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文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如申请人伪造营业执照、涂改经营范围等。

3、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是指申请商标注册时,他人已经在先取得的权利。注册商标如果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而应当依法宣告无效。

针对第三点有些人就想出个点子,既然商标权的保护有先后顺序,那多注册几个商标卖给别人岂不能赚笔横财?实务中也确实存在这种现象。甚至有一部分商标代理注册机构会在收到当事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后,通过关联公司或合作机构抢注该商标后加价卖给当事人!

好在针对此类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有一整套惩罚措施,相关商标会被认定无效,行为人可能面临高额罚款并被拉入黑名单。2023年2月22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的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副局长特意强调要加大恶意囤积商标转让牟利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标注册成功需要经过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等环节,当事人可以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目标商标的状态。但有一点需要注意,该网站数据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并不是说中国商标网的信息不够权威,而是因为商标权存在不确定性,并且处于变动之中。因此实务中,法院通常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等文件的原始或复印件以证明权力来源,而不认可截图的中国商标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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