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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居然还有“有效期”!

发表时间:2023-02-06 08:46:42 浏览:315

虽然说我们一直不倡导个人给他人提供担保,毕竟现在市场经济环境不稳定,给人家提供担保风险很大,人家还不了钱你就得还钱。

但是如果真的已经让人家提供担保或者给人家提供担保了一定要明白担保也是有有效期的,任何法律问题时间很重要,过了时间之后即使你再去起诉维权可能就没有办法了。如果你是债权人,借了钱给别人,让人家提供了担保就一定要注意下面这些问题。

2021年3月21日,黄老板借了50万元给自己的朋友老王。两人签署了一个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到期为5月31日,由老张给这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且约定担保期间为债务到期之后的半年。借款合同中关于担保期间的约定是否有效呢?担保期间应该怎么样约定才能有效?这些问题我们接下俩继续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之间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也就是担保期间,就是债务到期之后六个月。也就是说,如果黄老板和老王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就到11月30日,也就是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也就是说,2021年11月30日之前老王如果没还钱,黄老板就要找老张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就不能要求老张承担保证责任了,但是还是可以要求老王还钱。

如果黄老板和老王约定的保证期间是“直至债务还本付息为止”,这种情况也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就是默认的六个月。

我们上面说到的都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约定的保证期间在债务到期之前。在这个案子里也就是说黄老板和老王约定的保证期间在5月30日之前就是无效的,还是按照一般规定六个月来计算。

只要记住这个时间,尽早行使自己的权利,就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真正重要的是保证方式的约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就是老王没钱还,老张才替他还钱。

连带保证可就不一样了,即使老王有钱还但是不还,黄老板也可以找老张还钱。那很多人就会问了,那老张怎么办,难道就是个冤大头啊。老张再去找老王把钱要回来,谁让自己当初答应给人家提供连带担保了。所以这也就是为什么一直不建议大家给其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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