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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约定同股不同权有效吗?

发表时间:2022-11-09 08:48:29 浏览:405

我们看见很多商业大片当中有些股东明明持有很少的股份,但是却有很大的权利,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同股不同权,那么在我国的公司或者企业当中这样的现象可不可以实现呢,这个还真的好好说一说。

2006年,公司、公司、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共同设立大华公司,协议约定:公司占股30%,公司占股15%,公司占股55%,三个公司以现金形式出资;但是实际上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和投资6000万元全部由公司负责出资

天下无不散的宴席,大华公司刚成立没多久几个股东意见就不合了,由于大华公司成立的时候全部注册资本和投资的资金都是由甲公司出资的,于是甲公司就向法院请求确认它应该享有100%的股权。一审法院就认为股东应该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的股权,钱都是甲公司给的当然甲公司应该享有100%的股权,其他公司不肯定不乐意啊,就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一般来说是市以上的法院水平相对来说比较高,接触到的案件类型也比较多,也有这方面的经验。二审法院直接认定投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那两个公司都不乐意了。但是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只能申请再审了,再审就到了最高院。而最高院的意见是这个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也就是说双方可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了,即使钱都是甲公司给的也不能认定其应该享有100%的股权,所以还是得按照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合同约定的股权份额。

这一点其实在我国法律当中早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可以这样约定了,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大厂不在内地上市而跑去国外上市的原因。这些大厂要发行股票肯定是要变更公司形式的,也就是从之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股份公司,大佬们在股份公司想要持有一点点股份,但是对公司仍然享有控制权,内地实现不了啊,可不就得在国外上市。

不管怎么样,再小的投资都会有风险,专业人士的作用就是降低这些风险,风险发生的时候把损失降到最低。很多人不重视这些觉得没发生之前都没事,发生之后花的钱可能比之前请专业咨询的要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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