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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禁售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到底有没有作用?

发表时间:2022-09-26 09:49:43 浏览:313

现在大家都知道股东拥有对外转让股权的权利,但是还有很多股东却不了解股权禁售期这一概念,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了在一些特定的时间里,股东是不能将自己的股权转让出去的,那么到底是哪些时刻属于禁售期呢?

首先我们要清楚,股权禁售期作用的对象是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的主体则是公司的创始人、公司的董事、拥有公司股权的高级管理人员。

接下来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到底在哪些时候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

针对公司发起人的: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分为三点,一是以上人员每年对外转让股权的份额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权的25%;二是如果公司上市的话,这些人员在上市的一年时间内不得转让股权;三是离职之后,在半年时间里,上述人员不得转让股权。

既然相关法律已经规定好了股权的禁售期,那么是不是证明所有股权转让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呢?倒也不能这么说,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有这么一个案例:小甲是公司的股东,拥有公司13%的股权,公司于2017513日上市,按照禁售期的规定,从2017513日开始,到2018513日这段时间内按理来说小甲是不能转让股权的。

但是小甲本人却在201711月的时候与另一人小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在20186月份的时候甲的股权转让给小丙,到那时小丙就会成为公司的新股东。那么小甲这份在禁售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力呢?

这个案例一共有两个知识点:第一点就是小甲本人并不是上述股权禁售期针对的主体对象,他只是一个股东,所以禁售期对于小甲来说,并没有要求。

第二个就是即使小甲是上述针对主体,禁售期也不会影响小甲签下的这份协议。原因很简单,因为小甲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约定日期是在禁售期之后,到那个时候禁售期已经结束了,小甲就可以转让股权了。

有人也会说,虽然约定时间是在禁售期之后,但是签订协议的时间还是在禁售期内啊。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也很简单,禁售期限制的是转让股权的行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却是不受限制的,所以即使签订协议的时间还在禁售期间,但是协议的效力却不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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