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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起诉其他APP侵权,著作权不容侵犯!

发表时间:2022-06-30 09:54:00 浏览:518

就在近日,在天眼查APP上出现了两则优酷与其他公司存在纠纷的案件,主要内容就是优酷维权。优酷声称对方公司侵害了自己的权益,事关知识产权,具体情况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相关文件显示,案件原告是优酷,被告是天堂电影APP。事情的来龙去脉就是被告在没有获得优酷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在自己的视频APP中提供了优酷拥有独家版权的《战狼2》《七月与安生》两部电影,这一行为侵犯了优酷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可能大家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一些不了解,但是从名字上也看得出来这一项权利指的就是作品在网络平台传播的权利,其官方定义如下: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对于优酷的这一指控,被告天堂电影APP认为这两部电影的作品下载和观看都是在迅雷APP上,并不是在自己的APP上,所以并不构成直接侵权。被告方还表示自己网站的运营时间短,用户都还不足7万,对优酷造成的影响很小。

可以看出被告确实无法否认自己存在侵犯优酷著作权的行为,所以法院经过审理判处被告方赔偿优酷方7万元。

从上述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尤其是现在这种信息时代,搜索信息变得越来越方便,想看什么电影电视剧在网上随便一搜到处都是盗版,这种现象也助长了盗版猖獗的风气。但我们需要知道盗版越猖狂,创造者的生存空间也就越小,原创也会越来越少。

像上述讲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知识产权分类中的著作权,著作权又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就属于财产权。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也给出了处罚标准:自然人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我们还需要注意,对于侵犯著作罪判定情节是否严重的依据是侵权之后获利多少来决定的,你侵权之后赚的钱越多最后审判时受的处罚也就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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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