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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中记账陷阱,这几种记账方式一定当心偷税漏税风险

发表时间:2021-03-31 11:11:19 浏览:1031

财务中记账陷阱,这几种记账方式一定当心偷税漏税风险

相信很多财务老师都有这样的体会:每次的月末或者月初都忙得团团转,一个人恨不得分身成三个人,报表、发票一大摞,总是在越忙的时候越容易出错,每天和各种报表打交道的时间都超出陪伴家人的时间,很多财务出身的小哥哥小姐姐至今没时间找对象。可是财务问题马虎不得,今天马上创业网的王老师和小编分享了关于财务老师在记账时容易出现的几种错误记账方式,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够给广大的财务人员和老板启发。

第一种:销售的货物账款记入“预收账款”,在产品或者商品发出后货款仍在预收账款而不记入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正常的操作方式是公司或者企业将产品卖出后的货款,应当记入“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完成销售收购方拿到货后,按销售的现实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如果有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种: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第三种:返利销售形成账外经营。什么叫返利销售?返利销售是生产厂家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竞争,占有更多市场,给予商家买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的补偿的一种形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得到这些补助,或者是实物补贴之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第四种:视同销售不记收入。公司长期将自己的产成品以送礼或者样品进行销售,作为长期投资手段,将所得货款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第五种: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第六种:将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为一谈。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第七种:流动资产损失。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八种: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第九种: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关键词:代理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