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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看法,长沙某酒店沐浴露里疑似掺杂男性体液构成什么罪

发表时间:2023-06-30 09:01:02 浏览:274

就在这几天,湖南长沙的一位住客投诉称,自己曾入住湖南长沙某酒店,入住时发现沐浴露里有白色絮状异物,且伴随一股腥臭味,猜测可能是精液。

有网友说:大惊小怪而已,沐浴露这玩意我可太懂了,放的时间久了都会有这种白色絮状物。小编通过浏览器搜索后,发现确实有不少网友反馈这一现象,不过咱搞这行不专业,对于真假原理成因就不多作分析了。

有的网友说这是沉淀物,属于正常现象,并不影响使用,这种情况下酒店提供的沐浴露属于正常可供使用的范畴,则酒店不需要承担赔偿;也有的网友说可能是微生物导致的,因为长时间不清洁,微生物滋生,导致沐浴露变质而发臭,那么酒店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那如果案涉沐浴露里的白色絮状物确实是精液,酒店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这里做个知识小科普,一般来说健康、正常的男性精液会在一个小时内液化,也就是从白色液体状态变为无色透明状,若精子质量不好可能出现不完全液化甚至几乎不液化的情况,若案涉白色絮状物确实是精液,则大概率属于后者情况。

沐浴露是免费的,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有些经营者会抱有这样的想法,其实是不对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不过根据网络曝光的图片来看,该沐浴露并非一次性使用用具,但即使如此也应该保证其卫生安全。而且酒店作为服务提供方,沐浴露、洗发水等往往属于附随免费提供的,属于赠与物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对其承担修理、更换以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沐浴露里的不明液体是其他旅客弄的,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酒店作为经营管理者负有安保义务,更何况前旅客走后,酒店本来就有打扫干净的责任,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沐浴楼这样的漏网之鱼出现,酒店也应作出赔偿。

经营者的安保义务范围是非常广的,从各地司法实践来看,就算是客户在场地不小心伤了自己,经营者都多少要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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