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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也能懂法律,为什么不建议长期使用合同模板

发表时间:2023-04-28 09:21:16 浏览:275

先回答标题问题,之所以不建议长期使用合同模板,因为容易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也就可能承担更多的义务!同理可推,建议老板定期更换合同条款内容。

今天要分享的案例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再24号,最高院推翻了先前的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具有典型性的“格式条款”案例,大概案情非常简单,就是轮船碰到事故导致轮船和货物受损,被保险人A公司要求保险人B承担相应责任,B公司给完钱发现A船上载有原木,于是拿出了保险合同中的“付费条款”和项下的“原木条款”,后者内容为“被保险船舶如承运原木,出险不负保险责任”。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保险人应该尽到提示的义务,所以不认可B拿“付费条款”和“原木条款”免责的主张,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被保险人)可以正常享受保险服务。但最高院则认定该条款并非格式条款,保险人没有提示义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里做下补充,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于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中做了规定,法条很长简单概括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其实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易于理解的,作为保险公司偏偏不给原木做保险,光是把条款写进合同,谁能想到还有这一茬?而且有了被保险公司坑的案例在先,不少网友表示一、二审法院判得好。

再审法院又是如何认定不构成格式条款的呢?

在这次保险之前,双方是有多次业务往来的。当事人提交了先前投保时往来的电子邮件,这正是本案的突破点。

双方当事人2015年和2016年就案涉船舶签订保险合同。本案中的“付费条款”仅出现于2016年、2017年保单之中,2015年保单并无此约定;“原木条款”在2015年保险单中的表述为“被保险船舶如承运原木,出险不负保险责任”,在2016年保险单中表述为:“船舶装运原木期限发生的任何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虽然前后意思是一样的,但由于两次条款表述不一样,最高院认为两条款不具有“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特征。结合其他证据,最终作出了新判决。

法律的魅力正在于此,改几个字有时就能发挥如此大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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