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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高铁票开售日,酒店飙升1000%,节假日出行酒店避坑指南

发表时间:2023-04-18 09:21:52 浏览:217

就在前几天,五一节假日的高铁票开售。小编就想趁着假期坐高铁去青岛,那有山有海,渔港城市海鲜又便宜,还能品尝到正宗的一厂啤酒。于是早早订好闹钟,携程代抢票和12306蹲点同时进行。

结果就是携程代抢票没抢到,12306抢票时报错要求重新验证登录,再次登录后占座失败。好不容易买到时候不太好的班次吧,一看酒店傻眼了,跟前一天相比酒店价格上涨整整一倍,跟工作日相比,价格普遍上涨了5倍甚至超过10倍。

小编本人倒是没太大执念,大不了换个冷门点的城市也罢,三晚溢价两三千确实太离谱了!但朋友不是这么想的,他属于看准了一个东西就必须要得到的那种人。酒店在眼皮子底下从300500再到800...最后他以1100的价格预订了。

这大概就是有钱人吧!小编觉得花那么多溢价订酒店,还不如住远一点每天高铁到市区,多花一个小时,少花两千多,岂不美哉?冷静后,这一朋友也觉得这样比较合理于是申请了退款,却遭到酒店拒绝。

理由是,经确认的订单不可取消,除非扣除一晚的房费。可从下单到取消间隔也才五个小时,距离入住还有两个多星期,取消就扣一晚一千多的费用,这也太反人性了吧!

确认订单后扣除一晚房费才让取消的条款是否合法,又能否不付这笔钱呢?

首先,确认订单时合同成立并生效,取消订单则为解除合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为违约金。

对于违约金,双方是可以进行约定的。

也就是说,取消订单扣除一晚房费的规定本身不违法,毕竟在下单之前携程APP以注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订单不可取消,并以小字说明取消之后果。

但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双反均可请求变更违约金。

那如果作为合同强势一方,将违约金固定且不允许对方少交或不交呢,这个条款就无效了。和违约金相对应的,是实际损失请求权,就算双方有约定违约金的自由,也不能排除任意一方根据实际请求权变更违约金的权利。

回到事件本身,朋友取消酒店由于下单时间短距离入住日长,又赶上五一旅游旺季,商家因此遭受可能的损失也并不高,一晚扣除一千多的要求明显不合理,消费者所要承担的义务太高了。

所以小编主张他继续申请无责取消,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果商家执意要求扣除一晚的费用,那只能法院见了。

如果遇到了认栽的软柿子,商家就可以根据相关条款收取这一晚的费用了。正因为商家在最坏的情况下不过承担了应有的责任,在最好的情况下却能获得不属于自己的利润,所以这样的条款才会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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