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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费买滑梯,却被告上法庭!责任究竟在谁?

发表时间:2022-06-02 09:34:01 浏览:354

家住江苏省的张女士最近摊上事儿了,因为自费给小区添置了儿童滑梯设施,反而成为了被告,那有的朋友会问了,自费给小区添置儿童滑梯,这不是好事吗?怎么会成为被告呢?咱们来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

住在小区的张女士有一个两岁的孩子,因小区内设施比较少,孩子在小区内部也没有什么可以游玩的,儿童滑梯设施直接放在室内也未必合适,于是张女士就自掏腰包给小区添置儿童滑梯设施,这样不仅自己的孩子能玩,小区内别的孩子也可以游玩了,于是就和物业商量了一下,然后自费在小区内部添置了儿童滑梯设施。

对于张女士的做法,小区内的不少业主也非常支持,这件事乍看起来没有什么问题,而且是一个好事,可问题就出在一女子来小区办事。

该女子在小区内办事时,不小心踩到了滑梯配套的脚垫上,因脚垫下有水不幸摔倒在地,导致构成了十级伤残,最后该女子将小区物业公司以及自费购买游乐设施的张女士一举告上了法庭。

好心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却成为被告,张女士觉得自己非常冤枉,明明是自费为大家做好事,怎么会闹到上法庭的地步呢?

该女子认为如果不是张女士购买游乐设施,自己就不会摔倒,更不会最终变成十级伤残,而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提示,最终造成自己残疾的结果,所以双方都有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来看说,物业公司的确对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滑梯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张女士作为游乐设施的购买人,不仅是自费购买,并且也已经争得了物业公司的同意,从事情起因来看,滑倒是因为脚垫上有水,属于物业没有尽到安全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没能及时消除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是导致意外的主要原因,张女士与该女士摔倒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过错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该女子12万元。

关于这件事情,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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